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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耐心、细心和真心做好控申接待工作

发布日期:2010-4-12   来源  作者朱莉  点击数291   字体大小:[   ]

我不是诗人,不能用华丽的诗句讴歌我的职业;我不是学者,不能用深邃的思想修饰我的价值;我不是歌手,不能用动听的歌赞颂我的岗位。在茫茫人海中,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身影,但胸前的检徽却让我万分自豪。

 2008年我从政治处调整到控申科工作,虽然两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但是两年前刚到控申科时,面对工作不知所措的情形依然历历在目,在领导和科室同事的关心、鼓励下,我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接待技巧,渐渐适应了控申检察的工作。

控申、举报工作是检察院面向社会的“窗口”, 又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看似简单的接待工作,但要让来访群众满意是不容易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来访群众反映问题时都有一腔怨愤,难解的心结,解释起来费时又费劲,但是我在接待中力求做到进门一声问候,接待一杯热茶,询问一张笑脸,使来访群众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20088一位中年男子怒气冲冲地来访。我微笑着给他倒了杯水,让他坐下,他执意不坐,要求检察院给他申冤。 他说他叫张大栓, 2006年11月14,其妻子刘某与本村李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李某刘某打成轻伤,刘某也将李某手指咬伤,李某因此按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125,李某的手指被楼板砸伤,李某隐瞒其二次受伤的真实情况,找法医作了鉴定,随后李某控告刘某将其也打成轻伤,并做了轻伤鉴定,导致刘某被拘留、逮捕,张大栓认为李某的伤情是有人伪造。张大栓要求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我记录下他反映的情况,询问了他的家庭情况,并向他承诺,过几天等我去了解他的案情后一定会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张大栓临走时愤愤的说,如果处理不公,他会继续上访。送走他我坐在椅子上想,今天接访真是失败没有为来访人解决问题,没有化解到他心里的激愤。第二天我就到侦监科了解了他案件的情况,并向我们段秋萍科长汇报了张大栓的反映的问题,段科长认为他反映的问题不但是个他个人的问题还是一条很好的渎职案件的线索,可以向让反渎局进行调查。段科长立即把这个事情向李伟杰检察长进行了汇报,李伟杰检察长当即批示由渎检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转眼就要到十一长假了,为了做好国庆节期间的稳定工作,我和段科长约了张大栓来谈话。920日下午,张大栓准时到来,我先给他倒了杯茶,询问他儿子上大学后是否适应,放假是否回来。谈到儿子,张大栓眉宇舒展,说儿子假期在学校读书并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生活学习都很好。我接着向他通报了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告诉他,李伟杰检察长对他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目前渎检局通过缜密初查,得到了相关的证据,案件进展顺利,涉案的民警已经被提起公诉了。张大栓听罢,激动得几乎落泪。他说他之所以上访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想讨回公道。原来他抱希望也不大,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

在接待工作中,我发现有些人对法律的信任度还不是特别高。在给来访群众进行解释时,尽管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但是他依然认为你是在敷衍他,推脱责任,不满意就去上访,这使我感觉我的工作很没有成就感,但这并不能打消我工作的激情,相反更让我觉得自己的身上有着一份使命,让我真切地体会到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20092月,一位满脸憔悴的农妇走进了举报中心的大门,我热情的迎了上去,先让她坐在沙发上,然后给她倒了杯水坐在一旁听她诉说。原来她叫王兰, 她反映说 2006429,常某和赵某骑车经过须水镇桐树王村乡村饭店门口时,与其子王某发生矛盾。后常某、赵某认为自己受到欺负,便回到打工的桐树王村狗场,纠集张某、李某,携带狼牙棒回到乡村饭店,将王某右前臂打伤(经鉴定,王某的右前臂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王某(已判刑)用菜刀将张某砍成轻伤。狗场老板邓某认为自己职工受到伤害,赶到桐树王乡村饭店,肖某等人也赶到该饭店,邓某、肖某等人对王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鼻骨骨折。公安机关对张某、李某、王新强、王某等人均被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判处刑罚。她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安机关未对邓某、肖某等采取措施。她去公安机关反映情况都没有任何结果,今天她来到检察院就是希望检察机关还她个公道---对邓某等人进行处理。看着一个母亲期盼的眼神,我心里微微一颤,可伶天下父母心,为了给儿子讨回公道,从她那沧桑的脸上,我仿佛看到她为此所付出的艰辛。我立即打电话到侦监科询问她儿子案件的情况,侦监科的同事告诉我说自王某被抓获以后,王某的母亲王兰认为造成王某鼻部伤情的当事人未被追究,多次到郑州市检察院上访,要求依法处理,追究邓某、肖某的刑事责任。而邓某方也提出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的相关证据,到多个部门反映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矛盾逐渐升级,王兰芳频频到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区委区政府上访,甚至欲赴京到最高检上访。我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和侦监科沟通,侦监科立即向市院侦监处汇报了该案,责成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获取了邓某等伤害王某的相关证据。同时安排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找到案件的症结。但由于王某鼻部轻伤的伤情鉴定存在一定问题:先后有4家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几份结论又存在矛盾,有的是直接做出了王某鼻部不构成轻伤的结论,有的经审查发现从鉴定本身引用的相关资料及检查结果并不能得出轻伤结论。在此情况下,侦监科又要求公安机关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对王某鼻部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最终查明能够认定邓某、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全案有了清晰、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我和科里同事经讨论后认为:此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如果以法为准,辅之以情,注重村民关系的培养,以调解解决,对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虽然目前双方抵触情绪较大,矛盾化解工作难做,但综合全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受害人客观上也有一定过错,且双方当事人世代相邻,调解的可能性并未完全丧失。经和须水镇党委、公安分局共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敦促双方当事人和解。于是由须水镇党委书记亲自牵头组织,我院控申科、侦监科、公安派出所等全程参与,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一次次的沟通交流,经过细致耐心的劝解说服工作,201024日,王兰与邓某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邓某同意赔偿给王某父母人民币10万元,并与当天下午16点前在须水镇司法所调解员的见证下以现金当面结清,李守慈写下了“保证息诉罢访,不再追究任何责任”的意见,28,又安排须水派出所进行了信访事项回访,王兰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从而使这一缠诉上访达四年之久的棘手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首诗因言词殷切,一直广为流传。若把这首诗的内涵运用到控申检察工作中,正好可以彰显我们工作的宗旨: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我的工作是平凡的,在平凡的岗位上有一份光发一份热,是每一个人的职责,如果生命再给我一次选择,我会依然选择人民检察这个职业,我要向无数前辈一样,把自己的青春镶嵌在平凡与崇高的职业之间。在平凡的控申检察工作中,我愿把“执法为民”化为雨露,融入到平凡的岗位上去,融入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融入到每一个来访群众身上!

虽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控申检察干警,但是我要把朴素的岗位化作奋斗的平台,倾洒我心中最真挚的热情;我要把控申检察工作当成生命的全部,用凝重的感情唱出我心中最动人的颂歌——我热爱着我的事业,我执著着我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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