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方案》,我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12个职能部门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挂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监察科(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合署办公)。各部门职责见附件。
政治处为副院级规格。内设人事科、宣传教育科,规格与本院其他科(室)相同。
反贪污贿赂局为副科级规格,内设办公室、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中原发[2001]16号文件规定设置。
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查办、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人民代表联络以及机要、保密、外事等工作。负责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枪支管理和通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院检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执法大检查工作。
政治处
政治处是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办事机构,负责党组秘书工作,协同区委主管部门做好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本院的宣传工作和表先奖励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协同地方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班子的考核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院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工作;承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初任检察官的备考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区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侦查监督科
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分析、掌握全区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公诉科
承办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结合公诉工作,分析、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
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研究分析辖区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渎职侵权检察科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分析、掌握辖区侵权渎职犯罪情况和趋势,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监所检察科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控告申诉科
开展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申诉和赔偿申请;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流、催办、初查和反馈。
检察技术科
承办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文证审查和复核工作;参与上级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工作;负责本院信息网络系统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干警进行技术培训。
法警大队
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察科
负责本院政纪监察工作;检查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