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发案 共同防范
中原区检察院与辖区金融单位携手共筑预防堤
近年来,金融系统内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呈现出发案率高、涉及面广、案值大、携款潜逃的现象突出等特点。这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金融部门的信誉,危及到辖区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仅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就先后立案查处此类案件16起,涉案金额高达6230万元。而在现实中,一些金融部门在案件发生后,或出于不扩大影响的考虑、或害怕承担责任、或不了解案件的管辖分工等原因,常常出现报案不及时、报案不对口、配合不主动等情况,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破,也加大损失挽回的难度。
如在2000年元月,中原区检察院了解到建行郑州某支行发生了一起特大携款潜逃案,经初查查明,该行王某与人勾结,从1999年4月到8月,将储户的3200万元存款秘密转出并提现,然后携款潜逃。由于银行报案不对口、不及时,致使案发半年后才被中原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无疑给侦破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检察院干警克服种种困难,经过连续近一个月的抓捕工作,最终将王某及同伙苗某两人抓获归案。但是,由于案发时间长,部分涉案人员未能抓获,千余万元的损失没有追回。案件侦破后,该行一行长这样对侦查人员说:“要是早知道案件归你们管,我们就不会报错案,也不会耽误这么长时间,最后会挽回更多损失。”
中原区检察院针对该行暴露出的用人失察、重要岗位缺乏监督、印签卡等凭证管理不严、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与该行建立了预防犯罪联络联系制度。同时,中原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针对一些金融部门存在的隐案不报、报案不及时、报案不对口等现象,深入辖区金融系统各部门,查问题,找对策。为使辖区金融单位形成网络化、体系化的预防格局,中原区检察院与辖区内的15家银行、2家保险公司、3家证券公司签订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联络联系制度,成立了预防犯罪领导小组,制定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联络联系制度》、《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列明了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和种类,以立案标准、移送程序和相关责任等,在金融系统内部形成了案件及时移送的有效制度。紧接着《联络员责任制》、《联络员例会制度》等也相继出台,检察院和金融单位共同选任20余名政治上过硬、熟悉业务的同志做预防联络员,这样就使犯罪预防工作形成了有合作、有分工、有职责、有监督的局面。
在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案件移送会议一结束,工行某支行行长就立即到检察院反映,该行员工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又被释放,银行150余万元损失至今未追回。了解这一线索后,检察干警详细听取了张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分析出张某涉嫌贪污的可能性较大,属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于是马上派人介入此案。侦查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因管辖和证据等原因,公安机关现已撤案。侦查人员随即调阅了公安机关卷宗,利用丰富的反贪侦查经验,进一步调查取证,二十多天时间就掌握了张某涉嫌贪污40万元的大量证据,并最终使张犯被绳之以法。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预防联络员真正起到了宣传员和警报器的作用,建成了“一家发案,共同防范”的“检金”联手预防的网络化体系。建行某支行在检查中发现记帐员杨某管理的帐目出现问题,联络员及时与检察院联系,在法律的威慑下,杨某主动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挪用35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事后该行行长对此深有感触:“有了预防犯罪联络领导机构,我们心里踏实多了,预防联络员又给我们来了个双保险,今后的安全防范就更安全了!”
在预防工作中,中原区检察院始终把“为国有企业服务、维护金融安全”作为出发点,对金融部门内部发生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不推不拖,对携款潜逃案作到报一起立一起诉一起,尽全力为金融部门挽回损失。此外,中原区检察院还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主动与金融部门联系,通过发检察建议、上门法律咨询、举办法律宣传展、授法制课等形式,树立为金融资产安全运行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意识,并且有选择地对重大借贷项目的合同签定、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使检察机关为金融部门的法律服务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