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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容易违法违纪的环节部位及监督重点和对策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783   字体大小:[   ]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投诉案件中,约80%的投诉涉及办案问题,因办案违法违纪而受到处理的干警占受处理干警总数的80%以上。这说明,遏制检察干警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笔者仅就检察干警办案过程中,容易在某些环节部位违法违纪的情况作一探讨,并提出一些监督治理对策。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部位和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是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起诉案件等。在对这些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等程序中初查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做好这些环节的监督工作,及时提醒和纠正一线干警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使他们思想上绷紧党纪国法和办案纪律这根弦,能够最大限度地把违法违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对上述问题分别作一探讨。
   (一)关于反贪污贿赂、侵权渎职和控告申诉部位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1、收集证据环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况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诱供、指供、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采取强制措施环节。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案件在侦查阶段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而制定,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同国家的其他强制方法一样,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对适用对象强行采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种强制措施,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哪一种,应根据案情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才行。然而,实践中,有些检察办案人员在这种环节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对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予取保,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串供、隐匿罪证、逃跑、自杀,从而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再如强制措施超时限也是一大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受传统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办案中工作拖拉,造成在法定时限内不能审结案件,有的由于案情复杂,取证困难,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对案件有分歧,导致久押不决,从而造成违法违纪。
    3、初查环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初查,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有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有的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钱物;还有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更有甚者,该立案而不立案,为犯罪分子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等。
    4、搜查、扣押物品环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发生如下违法行为:一是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二是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三是非法使用、丢失和损坏扣押物品等。
    (二)、关于侦查监督部位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所以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位,而不批准逮捕案件又是侦查监督程序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批准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侦查和审判、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等重要作用,所以对那些依法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及时予以批准,决不能心慈心软,予以放纵,导致影响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分子得以继续危害社会。同时,采取强制措施,又必须考虑到它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涉及公民的名誉、自由等基本权利,只能慎重从事,决不能草率对待。《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法律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慎重做好决定,不放纵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然而,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等问题存在,一些办案人除了根据整个案件分析外,主观意识往往因客观影响起到一定的副作用,比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拉扰腐蚀,或者上级领导说情时,容易使他们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做出违法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侦查监督阶段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
    (三)、关于审查起诉部位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部门。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提起公诉阶段的活动,既是对侦查工作的审查,又是审判活动的准备,起着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通过审查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为审判工作奠定基础。因此,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对于刑事诉讼的发展与结局,均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公诉部门的性质及权限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位。随着各项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建立,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当大的职权,除特别规定外,主诉检察官受检察长的委托,可以直接行使起诉、追诉漏犯、漏罪等权力,而权力的相对集中,更易导致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另外,审查不起诉案件也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案件有三种: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由于在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可诉可不诉的问题,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决定提起公诉,所以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而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所以这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针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部位进行监督的重点及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非常重要,从案件初查、立案、逮捕、起诉的各个办案阶段,从讯问、调查、搜查、扣押物证等办案环节制定科学的、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事事都在规定之内,人人都在约束之中,这样既可作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也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达到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目的。
   (二)狠抓制度落实。有了好的规章制度不严格落实,等于形同虚设。所以除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外,必须加强检查监督部门人员的责任心,认真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狠抓落实,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贯彻。
   (三)注重队伍教育。教育是队伍建设的关键,立足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增强干警抵御风险的自控能力,是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前提。在教育的方式上要突出时代特色,紧跟检察机关的教育形势,大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若奋斗教育,使广大干警政治思想过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教育的范围上,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人员,即把领导干部、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等权力相对集中,有条件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的人员作为监督的重点;二是突出重点部位,即把自侦部门、刑检部门等处于执法一线,直接面对当事人,容易受拉拢腐蚀的办案科室和人员作为监督的重点;三是突出重点时段,即把自侦部门实施搜查、扣押物品、讯问等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作为监督的重点。
   (四)加强监督。实行案件跟踪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实施案件跟踪监督,点中了违法违纪的要害,抓住了源头,是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案件跟踪监督的方法应多种多样,范围要广,方式要多,既要进行重点案件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也要进行重要案件备案监督。重点案件全程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办理的重特大案件,自初查开始到立案、批捕、起诉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是指纪检监察人员对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环节,如采取强制措施、讯问、实施搜查等环节亲临办案现场进行监督。对同一案件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
   (五)严格执纪。对于实行案件跟踪监督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人民群众控告检举的内容,经查证属实,要严格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人员思想上时刻紧绷党纪国法这根弦,时刻警醒自己,依法办案,廉洁办案。
   (六)强化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针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才能做好监督工作。这就要求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来检验、丰富和发展理论,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通过学习和思考,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为遏制办案环节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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