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造成了重大事故,为什么定罪却不一样
简要案情:张某是某工厂的电工,负责单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修保养。工人们在工作中发现有部分电线线路老化,可能会引起短路,就向张某提出维修线路,张某以活多没有时间修为由加以推脱。为了加班赶任务,车间主任李某要求工人不必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进行电焊,由于线路老化短路,导致一工人不幸触电身亡。后李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电工李某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李某、张某为什么不是被同一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1)都有重大事故发生;(2)重大事故都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3)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4)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设施安全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主管人员,其中包括安全主管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主管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是一种作为犯罪,这一区别是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根本所在。
本案中李某作为主管人员,为了赶进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张某身为电工,对电路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但他对工人提出的意见不采纳,他对造成一工人死亡的结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政法机关对他们的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