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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1018   字体大小:[   ]

        正确使用取保候审是防止超期羁押的有效措施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向社会宣告:今后公、检、法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对犯罪嫌疑人要坚决做到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通知要求,对违法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这样,就给执法人员定下了不严格执法就不行的硬框框。
   
  怎样才能落实上述“两高一部”的通知呢?通过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正确使用“取保候审”是预防超期羁押的有效措施。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正确使用此措施,对克服超期羁押能起到积极作用,具体意义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有利于体现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办理案件中,如果对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正确的取保候审,就会对认罪不好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上形成鲜明的对照,促使存在侥幸者转变顽抗态度,从而起到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作用。
  二是有利于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资源。当前,政法机关警力、经费都比较紧张,如果对每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实行关押,势必造成很大负担和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减少关押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就能充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不仅能减少超期羁押现象,而且能够取信于民、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四是有利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为有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适时使用取保候审,就会让他们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他们认罪服法的思想转变。
  要正确使用取保候审就应当把握几个问题:
  一是注意把握好使用的条件。这里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条件。我国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办事,才能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在办案工作中的有效作用。其次是事实条件。由于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进行关押的制度,所以,对他们取保后,可能会出现翻供、串供等现象,对此,办案人员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对案件事实一定要做到确凿、充分,尽量降低风险,防止意外情况出现。再次是认罪条件。即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大胆地取保。而对认罪态度不好,有可能取保后阻碍诉讼活动的,要从严掌握。
  二是防止对案件取保后有松懈情绪。一些办案人认为,取保候审的案子是案情已经突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理,而取保后的时间依法又可达12个月,所以,就产生慢慢来的松劲情绪,有的还可能将这些案子扔到一边,长期不问不管,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三是要对取保候审人加强日常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因为,取保候审并不是案件的结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接受调查处理,做到随传随到。所以,在取保候审期间,政法办案机关要对被取保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策和法律教育,对遵守纪律的给予鼓励、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或处理。
  四是要做到适时适用。既可以在案件的侦查初期适用,也可以在案件进行到一定阶段后适用;既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逮捕后根据案情转化适用;同时,还可以先取保后逮捕。总之,要区别对待,科学使用,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是注意取保候审执行中的具体事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收取保证金上,执行机关必须设立专门的帐户加以保管,要把决定权和管理权严加分离,防止挪用、截留保证金。另一方面是人保和财保不能同时适用,二者只能取一。对采取人保的,要依法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对用保证金取保的,待解除取保时退还保证金。
   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 董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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