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抗诉监督只能针对生效判决和裁定,对生效民事调解,提出抗诉确实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调解与裁判不同,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自由意志的妥协,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益的外在表现。但从审判机关进行调解后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可知,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对生效调解的监督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